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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韩秀芸诉劳保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25 12:21:08

2007年11月20日,廖松与河南xx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2008年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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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0日,廖松与河南xx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2008年2月19日,韩xx开始在廖松经营的xx舞钢公司外餐部工作。2008年4月11日20时55分,韩xx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颈椎骨折并截瘫。2008年10月18日,韩xx写出工伤认定申请书,同年11月25日,舞钢人劳局收到该工伤认定申请,韩xx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有:xx舞钢公司2008年4月25日证明、韩xx健康证、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关于韩xx治疗情况的诊断证明书。2008年10月20日,韩xx填写《舞钢市职工工伤认定审批表》。

  2008年12月8日,舞钢人劳局作出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xx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韩xx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于2008年12月29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2、判令舞钢人劳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舞钢人劳局作出的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韩xx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属于针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而展开的行政裁决争议,一审二审的不同之处在于裁决的内容不同因此导致了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着两级审的争议焦点来梳理线索:

  因为工伤引发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他们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国家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和行政部门审查的内容和步骤,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正是因为工伤认定申请而发生了行政争议,因此就需要先了解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其中后三者只能在前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职工发生意外事故伤害后,上述主体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当事人提交了上述所列三类材料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当受理。而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决定受理的重点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达到了受理的形式要件要求,此时劳动与社会保证部门无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证明能力和当事人请求的具体事项做实质性的审查和评价,只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满足受理的要求,就应当受理。

  故在此需要分析两审法院对于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合法性的判定。

  首先是一审法院在审查时对于争议焦点的认定及其认定的正确性的判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韩xx和xx舞钢公司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实体问题,由于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因此根据法律对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人劳局只需要对材料来形式上的审查,因此一审归纳的焦点和人劳局不予受理的原因显然偏离了形式审查的范围,进入了实体审查的阶段,是不正确的。

  而在二审中,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请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为工伤的诉求进行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审查。由于韩xx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向舞钢人劳局提交了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并填写了《舞钢市职工工伤认定审批表》,已经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舞钢人劳局应当受理该申请。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舞钢人劳局作出的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即“维持舞钢人劳局作出的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予纠正。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请求法院认定为工伤的请求,属于人劳局受理后需要处理的实体问题,不在法律审理的范围以内,因此对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也是正确的。

  一、维持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维持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三、撤销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舞)工伤退(2008)05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3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61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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