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89-1696-2723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法硕复试热点案例解读!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1-20 14:29:57

我们都知道,并不是每个初试过线的人,都会顺利成为研究生。就算初试分数再高,复试表现得不好也有惨遭...

产品介绍

  我们都知道,并不是每个初试过线的人,都会顺利成为研究生。就算初试分数再高,复试表现得不好也有惨遭淘汰的可能!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复试时可能遇见民法热点案例,希望伙伴们都能顺利研一哦!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看病,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在庭审实践中应用,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实施一年来,一个个纸面上的法律走进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规范与行为准则,腹中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高空抛物受害者如何维权、见义勇为是否会被讹诈,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彰显了民法典“民”字当头,以民为本,正在成为“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

  原告 郭兵:我就发了一个朋友圈,我还感叹我说此公司收集这个敏感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过分了,这种行为不单单是侵犯我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我说所有的年卡用户包括一些可能要去办年卡的用户,他其实都会受到影响。

  杭州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韩圣超:法院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费的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而且一定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020年4月1日是吴春红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被宣告无罪释放,从开始被羁押服刑到重获自由之身,已逝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两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伤,同村村民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从此,吴春红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诉的漫漫长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让公平正义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让一起起冤错案件相继依法得到纠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吴春红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

  沉冤昭雪,无罪归来,尽管无妄的牢狱之灾已结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个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为了吴春红难以愈合的创伤。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向吴春红赔礼道歉。

  吴春红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在冤错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伤害来自精神损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现会为前路标注下鲜明的路标。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将原来的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吴春红他由于刑事案件的错判执行,导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体患了多种疾病,也影响到他的生产生活了,赔偿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可以说对于司法解释将来的适用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绿孔雀,名列《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目录》,极度美丽而又极度濒危,野生绿孔雀已经绝世独立、难得一见。这段珍贵的影像拍摄于:云南绿汁江河谷。这里是中国最后一片完整的绿孔雀栖息地。

  2016年3月,在绿汁江的干流戛洒江,一座水电站开始施工,对于中国境内最后的绿孔雀,正在逼近的可能是一次灭顶之灾。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水电站项目建设公司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此前不得蓄水发电,同时,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停止水电站建设。

  此时,水电站建设项目已完成了部分工程并修建了导流洞,投入了高昂成本的建设方新平公司暂停了施工,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绿孔雀的存亡和水电站的废立交织成一线,“绿孔雀案”成为中国第一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本案的环境破坏只是一种重大风险,但并没有真实发生,侵害情形尚不明确,庭审焦点是法院将如何依法认定这种“可能性”?

  2018年8月,“绿孔雀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2020年3月,昆明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构成绿孔雀在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对绿孔雀的生存导致非常严重损害,因此,判决建设方在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立马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两方均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保住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

  二审审判长 向凯:我们的环境保护法里面非常明确,保护要优先,预防也要优先,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肯定不能等到有损害后果的时候我们再来处置,成本费用都很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损害发生之前,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绿孔雀案”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外方评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作为我国司法领域唯一案例入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展览中国展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需要深怀对自然的敬畏之心!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9-1696-272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89-1696-272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