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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事例剖析 刑法(8)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26 08:14:52

李某(男,45岁)因刘某(修建包工头)拖欠其薪酬500元,遂到刘某家里索要,刘某不给,两边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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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男,45岁)因刘某(修建包工头)拖欠其薪酬500元,遂到刘某家里索要,刘某不给,两边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李某冲进刘某家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架到刘某脖子上,强逼刘某交出金钱,刘某被逼将贴身带着的200元钱交给李某,李某拿了200元后脱离。后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元。

  抢劫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暴力、钳制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抵抗的办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抢劫罪既侵略了公私产业所有权,又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首要客体是公私产业所有权。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归于因欠款胶葛引发的不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①尽管李某的行为外观上看似现已构成抢劫罪要求的暴力办法等客观要件,但从本案的客体来看,李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略刘某私有产业所有权,而是在索要合法欠款的时分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法,其没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因而,其意图和实践行为均未对刘某的产业权形成侵略。李某仅仅采取了不恰当的办法,而使得合法的自力教济转为不合法行为。

  ②从李某的片面方面来看,李某的初始动机是想向包工头刘某要回被拖欠的薪酬,归于行使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合法行为。但由于刘某不给,使得李某“拿出一把刀架到刘某的脖子上”。此刻,李某的行为现已转向不合法,可是其意图是“强逼刘某交出金钱”。刘某“拿到200元后就脱离”印证了其意图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薪酬,而并非要侵吞刘某的产业。

  其被逼行使的索要欠款的办法是不恰当的,可是其片面上并没有恶性,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因而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更不应当处以12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对其以不合法的办法索要欠款,景象没有到达严峻程度,也未导致十分严峻后果的行为,应进行恰当的说服教育。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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