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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事例剖析 刑法(5)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24 06:35:38

1999年8月某日晚,陈某酒醉后将一只手机(价值4000元)交朋友王某保管,并由王某与池新国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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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某日晚,陈某酒醉后将一只手机(价值4000元)交朋友王某保管,并由王某与池新国护卫回家,行为李某(受害人,男,三十五岁)家门口时,陈某捉住李某寻衅滋事。李某见其酒罪,不予理睬。过后,王某因有事回家,将陈某及陈的手机交池新国,并嘱托同时送交陈家亲人。池新国送陈某回家途中,遇上陈的女友周小萍和哥哥陈明。周和陈明问询手机下落,池答复:“不晓得” 。陈兄弟二人误认为手机为李某拿走,当即回来找李要手机,与李发生争执,陈某首要着手打李,并咬掉李的左耳垂,陈明将李某的门牙打掉两颗。池新国目击陈家兄弟为手机之事打李,仍藏匿不说,过后清查中,才将手机交给公安人员。

  侵占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违法构成为: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或许拒不交出的行为。

  ②池某承受别人资产代为保管的行为是合法的,此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周某和陈明问询手机的下落时不归还手机,是将手机私自据为已有,契合了侵占罪的客观构成。

  自首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池某在公安机关清查的过程中,才主动将手机交给公安人员,不契合主动投案的要件,不属于自首。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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