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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学段子深入解读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03 14:13:48

1.回眸一笑是要约邀请,男的说“嫁给我吧”那是要约,女的说“该死的,全听你的”那是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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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回眸一笑是要约邀请,男的说“嫁给我吧”那是要约,女的说“该死的,全听你的”那是承诺。

  【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案例延伸】比如男的向女的求婚,要求2008年5月1日结婚。女方说,结婚可以,但是要到2008年10月1日,将时间进行了改变。这个男的是要约,但是女方的意思表示是对男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能视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一致,两个意思表示有重大的实质性区别,不是承诺。只有经过承诺合同才能生效,只有经过承诺婚姻才能正式缔结。

  2.欺诈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那么定婚的时候男方欺诈女方的,婚姻可撤销吗?当然不可以!古今中外,男人必须靠欺诈才能娶到老婆……

  【可撤销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就是“月亮走,我也走”;所有权的无期限,叫作“此恨绵绵无绝期”。

  【参考文献】以物与物之间是不是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最大的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参考解释】所有权应是没有期限的。1)我国法律将房产所有权和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作了“分离”的规定,即:房产归公民或法人所有,但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属于集体所有,公民或法人对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2)国家又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不同性质的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不同使用权期限。3)以上房产所有权、房产使用权叠加在一起,再加上国家关于使用权期限的不同规定,容易让人产生“所有权的期限”这种迷惑。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先占】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是取得财产作为己有。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罗马法学家认为,如果人类果真能够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将成为他们的实践之一。“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这一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历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从法制史上看, “先占”最初给予一种针对世人来说是排外的但又只是暂时享有的权利,到后来,这种权利一方面保持其排外性,同时又成为永久的。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可成为先占的客体,即无主物的物件是极为广泛的,如野兽、第一次被发掘出来的宝石、以及新发现或以前从未经过耕种的土地、荒废的土地以及敌产。在以上物件中,完全的所有权为第一个占有它们、意图保留它们作为己有的占有人取得。正如英国法制史大儒梅因所说: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把这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起源。

  【埋藏物】所有权属已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1)一般为动产。(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3)须所有人不明。

  王二麻子死了,同学上课回来说。啊?真的?老师把他弄死了?我有些怀疑。没错,今天隋老师说,出了一次车祸,你们知道死的人是谁吗?就是王二麻子……哦,张三、李四、王二麻子,是我们民法课上的三位主要演员,演绎着民法的无数案例。

  例一:张三与李四经常扮演对手如签订买卖借贷合同,王二麻子出演第三人,王二麻子有个比较值钱的动产,那就是白骆驼!白骆驼的作用一般是拿去给张三做抵押,最不幸的是隋老师主导的案例中动物无一例外的都会被雷劈死,而且还是在院子里晒太阳的时候(晴天霹雳),向可怜的动物们致敬……

  【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慢慢的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例二: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三人又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某此又讲到继承,说,林先生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下面学生马上开锅了:“姓都不一样!”老师不动声色的说:张三是私生子,李四是继子,王二麻子是养子……

  【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8.在过了诉讼时效的担保上面签字叫“白签”,就是签了也白签。在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合同上签字的叫“黑签”,就是签完知道后脸都黑了……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9.有人向我请教问题,我说他错了。他说他的观点是专家说的,我告诉他:我就是专家。

  1.此老师讲课最大的特色就是跑题,可以从犯罪构成一直跑到人类返祖现象。最大的优点是还能再跑回来……不过有次失手,跑完了题要回来了,说:“言归正传。”(沉默了一秒钟)“正传到哪了?”

  2.黑社会混得好,就成了合法组织,甚至成了执政党。比如我们的党,比如当年的同盟会。合法组织混得不好,就堕落成了黑社会,比如某某解放组织。

  6.领导讲话完了要鼓掌,那是为了提醒睡着的人,醒醒,讲话完了,要回家了。

  1.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他说的没错,在中国宪法也就是一张纸而已。

  2.当时许崇德等四位老师发表相关声明,支持人大解释基本法。立刻上了新闻联播。你何时见过几个法学家开会上新闻联播的?当时香港媒体称他们是“四大护法”。

  【基本法】基本法(Basic Law),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法律。它的含义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在港澳地区亦有人称基本法为该地区的小宪法。此外,德国宪法的正规称呼就是“基本法”。

  3.最高检察院出钱请我们做个课题。结果我的研究结论是:检察院应该取消。这怎么行?我就退出了。

  1.中国的股市是个比教傻的游戏,谁都知道里边有泡沫。但谁都认为,还会有个更傻的人可以卖给他。

  2.避孕套是化工产品还是医疗器械?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可见营业范围的限制多么没有必要。

  【营业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董事勤勉义务】所谓“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董事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两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1.经济水平越高,劳动法越完善。所以劳动法是个“富贵”学科——跟糖尿病一样。

  2.连动物都有保护法,劳动者怎么能没有保护法?——劳动法起草时一位专家如是疾呼,而领导深以为然。

  3.中国很多法律,就是观赏法。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法院何时依据它判过案子?又好象后宫里的美女,漂亮是漂亮,但搁那,就不用。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没一个人理,却也没失效。

  4.中国贫富差距太大了,从驱车一百公里,就回到了秦汉时期。5.就业协议书是个中国特色,什么都不是,狗皮膏药。学校没有一点责任,如果有一点责任,学校怎么敢盖章?

  【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有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企业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7.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就像是孙猴子头上的紧箍咒,是可保护唐僧的。但是孙猴子是怕紧箍咒吗?你要是念累了我一棒子就可以打死你。他怕的是你唐僧上面的如来和观音,没有强权保护的劳动合同法能约束企业吗?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妇女时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必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受精卵及胚胎。

  4.当时拿破仑也想和约瑟芬离婚,就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允许离婚。结果,有三分之一的法国人离婚了。

  1.某老师说:“学法律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人!”然后情绪激动的说:“学完法律还容易情绪激动,绝对是不对的!”

  2.不知怎么流行起“法律人”这个词了。按这种观点,学植物的,该叫“植物人”了?

  3.有姓钟的一家,生了双胞胎,起名叫“钟共”、“钟央”。有一个理发店,起名叫“最高发院”。这是侵权吗?

  【侵权】侵犯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4.老百姓的创意是无穷的!有人因为被人把嘴巴弄缺,不能和老公亲吻,于是告人侵犯了她的“亲吻权”。那我下次被人打掉牙,不能啃骨头了,是否也可以告人侵犯了我的“啃骨头权”呢?

  3.我是中国第一届民法博士。就我跟王两个。可到现在,人大、北大、法大三个学校每年的法学博士已超越了美国。(方流芳教授)

  5.只要你干过,我们就一定能查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的是客观的,客观的就是可被认知的,而人的认识是无限的……(刑诉老师)

  8.法律方法老师为许霆出的辩护意见:“许霆一定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难道他不可以认为那是银行在做活动,叫做“取1送999”……

  【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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