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89-1696-2723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税法实务丨税收案例之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10 13:45:28

9月2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了2022年优质本科课程和优质本科教材课件遴选结果,北京大学出版...

产品介绍

  9月2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了2022年优质本科课程和优质本科教材课件遴选结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税收法律实务(第五版)》不仅入选了“优质本科教材课件(教材类)”,还是其中的“重点项目”。

  税收法律实务教程的核心内容由个案组成,覆盖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重点、难点、疑点;并围绕案情提出问题,力图激发学生讨论、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思考案件的若干种可能性;以简明扼要的解题思路代替标准答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鼓励、引导、提示,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掘学生的潜力;有关规定法律链接则为分析、处理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书第五版,根据第四版(2015年)以来新的法律发展对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订,比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的一些新规;并替换增加一些最新领域的案例。

  《税收法律实务》(第五版)在结构上沿袭了第四版的模式,每章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的解析。第二部分则由个案组成,围绕案情提出问题,以简明扼要的解题思路代替标准答案,同时附上有关规定法律链接,为分析、处理问题提供了依据。多种个案的展示与解疑正是本书的一大亮点,小北在下文中摘选了书中较有代表性的三份税法案例,相信我们大家在阅读过后,一定能更深刻地感受到本书对于解决实际中税收法律问题的意义。

  某企业是一家生产大型机床设备的企业,2019年会计资料登记的收入状况如下:接受财政拨款200万元;销售公司制作的机床20台,取得收入3400万元;修理机床收入750万元;转让房产收入400万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2万元;利息收入100万元,这中间还包括贷款利息60万元,国债利息40万元。会计资料登记的支出状况如下:生产所带来的成本1650元;销售费用450万元;管理费用90万元;财务费用220万元;年底购买新的机器设备花费5000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该企业以年支出大于年收入为由拒绝缴纳公司所得税。

  即使企业没取得会计利润,也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净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但这里的净收益并非指纳税人的营收减去经营成本后的余额(会计利润),而是指纳税人在一定的时期内所取得的“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后的余额”。即使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现会计利润,但只要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由于接受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为免税收入,所以该企业的计税收入为:3400+750+400+72+60=4682(万元)。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购买新的机器设备花费5000万元属于资本性支出,所以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那么该企业依法可扣除的支出为:1650+450+90+220=2410(万元)。因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82-2410=2272(万元),应该缴纳公司所得税。

  G企业是国内一家大型家电连锁企业,从事家电销售业务,2019年全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47万元。H公司是一家以从事特种光源生产为主的美国企业,其实际管理机关也设在美国,且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9年在上海举办了一次产品展销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J家政中心成立于2017年,成立时的经济性质为合伙企业,由于服务非常周到、信誉良好,到2019年发展成为拥有60名从业人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W企业成立于2017年,主要是做电子信息技术开发业务,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1、 G企业是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247×25%=61.75(万元)。

  2、H公司属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为:50×10%=5(万元)。

  3、J家政中心前身是合伙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即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属于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额为:12×25%×20%=0.6(万元)。

  4、 W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应纳税额为:800×15%=120(万元)。

  2019年12月,某企业由于该年经营效益不错,所以为了进一步鼓励员工的积极性,给每个员工发放1200元的过年费以作为一次性年终奖金,同时声明:该年终奖金由企业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久后,员工们就收到税务机关就年终奖金补缴税款的通知书,员工们表示不解,认为该年终奖金的税款已经由企业承诺缴纳税款,为什么税务机关还要向自己征税,并拿出了企业承诺代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证明。经查,该企业确实有过这样的承诺,但实际仅就员工该月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1、 根据税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企业获得工资和奖金时,纳税义务人是个人而不是企业,企业只是代扣代缴,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该企业的员工应该就其全部所得(包括当月的工资和1200元的奖金)缴税,至于其与企业之间的约定,只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请求企业予以返还其所缴纳的税款。

  2、王某等取得的1200元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算纳税。王某等员工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将1200元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计算纳税。

  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访问学者(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20余篇被CSSCI检索收录。完成学术著作五部,主编、参编其他各种教材七部,其中含一部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一部十一五规划教材。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课题。

  佘倩影,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财税法。在《法学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国际税收》等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专项课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项课题。

  杜津宇,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两篇被CSSCI检索收录。主持北京市教委项目一项、北京市法学会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等。指导学生在第一届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中获二等奖。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9-1696-272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189-1696-2723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