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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七: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

来源:半岛体育平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22 09:28:13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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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是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的“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也是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

  2017年4月前后,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共同前往攀爬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料质地)、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其安全。

  张某明在攀爬过程中,在有危险的地方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并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再用扳手拧紧后,在岩钉上布置绳索。通过这一种方式,张某明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随后,毛某明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峰顶,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交给毛某明。毛某明在将多余的工具带下山并送回宾馆后,又折返至巨蟒峰,攀爬至10多米处时,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劝下,后被民警控制。而张某在回宾馆拿无人机后,也返回巨蟒峰,同样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2018年8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明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6日,上饶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中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5月18日,江西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导致非常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某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审理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的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的结论,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某明、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行为人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影响甚广,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自然遗迹乃是自然界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天然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科学研究、艺术观赏及美学等多方面价值的自然客体及其遗迹地,是人类共同的、宝贵的自然财富,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案中,被告以破坏性方式攀爬位于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核心景区内的巨蟒峰,并造成了巨蟒峰岩体的严重损毁,系故意损毁自然遗迹之行为,法院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理所应当。此外,自然遗迹亦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行为人,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同时承担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以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并无不当。

  总而言之,本案判决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告之社会,自然遗迹乃人类之共同自然财富,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必究;其二,呼吁社会逐步加强对包括自然遗迹在内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强珍惜和保护自然遗迹的自觉性,警示和教育世人珍惜自然资源、爱护自然遗迹;其三,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保护人类共同自然财富的环境司法导向;其四,丰富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实践,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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